新的一年刚开始的时候,有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暴力事件,很快就变成了网络上被众人关注的重点,这两起事件情节十分恶劣,而且施暴者年龄很小,引起了公众对于法律惩戒有效性好多方面是存疑。以往推行‘教育为主’的原则,在现实当中是不是变成了某种程度的纵容呢?
新法打破年龄保护伞
今年年初,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正式实施,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适用年龄作出了重要调整,过去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还有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的,原则上不执行拘留,这一规定旨在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挽救。
然而,在一些极端的案例当中,这一原则被少数人恶意地加以利用,他们仗着自己年龄小,觉得法律奈何不了自己,于是便有恃无恐,甚至把这当成 ”免罚金牌“,新法的修订,正是针对这种错误的认知以及行为所做出的直接回应,明确地释放出 ”保护并不等同于纵容“ 的强烈信号 。
“应拘尽拘”形成震慑
新法开始施行之后,有几起在全网引发关注的案件,其处理结果很快就落实了。其中一起是,有三名年龄为15岁的少年,手持器械去追打其他人。还有一起是,四名年龄为14岁的女生,对同学实施霸凌行为,并且把相关视频录制下来后上传到了网络上。这些涉及事件的未成年人,都依据法律被给予了治安拘留的处罚。
这致使施暴者以及其家庭都得直接面对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,拘留处罚破除了他们觉着犯了事也能回家这样的惯性预期,迫使他们切实反思行为的严重程度,这种立刻且严厉的惩治,对潜在的校园暴力实施者起到了明显的警示作用。
校园欺凌正式定性为违法
新法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之处,在于初次由法律层面针对“校园欺凌”给出了清晰界定,以前,类似这般的行为常常被含混地归为“学生打闹”或者“淘气过度”,其处理办法大多只是暂且停滞在校内进行批评教育 。
新法把殴打行为、辱骂行为、恐吓行为、强索财物这类典型欺凌行为,明确地归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这表明,校园欺凌不再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或是纪律方面的问题,而是触及国家法律的违法举动,这一性质的彻底转变,给后续的干预与处罚提供了稳固的法律依据 。
厘清责任避免“和稀泥”
新规不但对施暴者的责任予以了规定,并且还强化了学校以及相关人员的报告责任与干预责任。该法规清晰表明,要是学校教职工察觉到校园欺凌情形但却隐瞒不汇报、处置不得力,那将会依照法律被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这个规定好似一条“硬杠杠”,使得学校管理者不得不正视问题,去建立健全预防以及处理机制。它存有目的在于扭转往昔部分学校那种“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”的消极处理态度,促使学校从被动应付朝着主动预防还有早期干预实施转变,以此防止事态恶化 。
法律红线矫正错误认知
长久以来,部分未成年人那里存有“年龄小无需负责”这般错误的观念,这种观念甚至于获得了一些家长的答应或者放纵,新法的严正执行,实际上是给所有未成年人及其为人父母者开展了一堂形象的法治课 。
它凭借事实告知孩子们,法律的红线清楚明晰,不会因年龄幼小就不见踪影。真正得以体现关爱的做法是教导孩子敬重规则、分辨是非对错,而并非在其犯错之后一味地加以庇护。此番情形有助于自打小时候就培育他们的责任意识以及法治观念。
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
对实施暴力者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拘留这样的措施,其最根本的目的绝不是简简单单的惩罚。它深层次的价值在于借助具有强制性的惩戒方式,使错误行为得以中断,从而让实施暴力者在进行深刻思考反思的过程中,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所具有的危害性质,以此预防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距离正确越远。
同時,法律針對受害者的保護也更具效力。清晰的法律結果能使受害者感到公平跟正義,對其身心康復有幫助。學校、家庭、司法以及社會構成合力時,方可構建起安全無虞、健康良好的成長環境,令每個孩子在規則之內學會成長。
就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于校园暴力治理里所呈现出的“严惩”导向而言,你觉得这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件事来讲,是益处多于弊端呢,还是或许存在别的需要予以关注的风险呢?欢迎在评论区去分享你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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